青岛滨海学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

发布时间:2023-08-30文章来源: 浏览次数:

一、为了加强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、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和其它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
二、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网络机房、各学院教研室、各行政后勤部门、各计算机网络用户。

三、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危害国家安全、泄露国家秘密,不得侵犯国家的、社会的、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,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。

四、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、复制、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:

(一)煽动抗拒、破坏宪法和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的;

(二)煽动颠覆国家政权,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;

(三)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的;

(四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

(五)捏造或者歪曲事实,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的;

(六)宣扬封建迷信、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 恐怖,教唆犯罪的;

(七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

(八)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;

(九)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、行政法规的。

五、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:

(一)未经允许,进入未授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;

(二)未经允许,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、修改或增加的;

(三)未经允许,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、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、修改或者增加的;

(四)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;

(五)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;

六、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,不得违反法律规定,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。

七、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:尊重并保护教师、学生等用户的个人隐私,对用户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,未经用户授权不得随意在网站,QQ群,微信群公布和泄露用户个人信息;发现有违反上述制度条款之一的,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,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。

八、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,用户帐号不得转借、转让。

九、在校园网络、学校网站、电子信箱中发现有反动、迷信、淫秽等不良内容的信息应及时报告信息管理中心。

十、如违反本管理制度,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(信息管理中心)保留紧急处置直至断网的权利;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,交由公安机关处理。

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:王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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